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备案范围与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买卖、租赁居间与代理等业务)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或“房地产信息咨询”等相关内容。
-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 具有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 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记录、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投诉处理机制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经营场所证明(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程序
- 申请:机构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在线平台或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与审核: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公示与发证: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将拟备案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备案信息将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五、备案管理与监督
- 备案证书有效期为X年,到期需提前办理续期手续。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如名称、地址、负责人、专业人员等)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每年X月X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
- 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已备案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不实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六、关于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的特别说明
专门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若涉及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信息、咨询、调研等服务,并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亦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单纯提供市场数据、政策汇编等不涉及具体交易咨询的资讯服务,可不纳入强制备案范围,但鼓励其自愿备案并接受行业指导。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备案的机构,需在本通知施行后X个月内按新要求完成信息核对与更新。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备案管理与服务工作,共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